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15    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
    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
    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各單位是否
    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並隨時提出改
    進意見。
二、督導各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
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訂定對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並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
單位之內部控制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
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稽核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
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