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18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
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
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
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
或疏失,並使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各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
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