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
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
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
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