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23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
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
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