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26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
定網站辦理申報。
相關圖表:附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