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32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
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
循。
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
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事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