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34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
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
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