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4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
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
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