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8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
    制環境包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或
    審計委員會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
    效衡量及獎懲等。董事會與經理人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董
    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專營電子支付
    機構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目標之適合
    性。管理階層應考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
    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專營電子支付機
    構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
    與程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
    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
    境等範圍、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
    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係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
    部之攸關、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
    ,並確保資訊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
    。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
    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並保有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作業:係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
    併行,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
    持續性評估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
    稽核人員、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對於
    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事會及監
    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事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受重
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或監察
人並提報董事會,且應督導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通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