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1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
以連結本人之存款帳戶為限,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
    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二、對儲值卡提供儲值服務者,每張儲值卡限連結一個存款帳戶,且電子
    支付機構應合理限制使用者辦理儲值卡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之張數。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對儲值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所
連結之電子支付帳戶以使用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於同一電子
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為限,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支付機構應要求使用者提供符合本項規定之證明文件,經確認其
    有效性後始得受理,並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每人於電子支付機構限辦一張連結非本人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
三、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
    用者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四、有關自動儲值限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儲值卡端,每張儲值卡每日最高自動儲值總額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就電子支付帳戶端,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月最高可提供他人儲值卡
      自動儲值之總額為新臺幣三萬元,並應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可
      依需求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低於上述額度限額之機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