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20    條
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檢具董事會議紀錄及營業
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以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視為其儲存之金錢
    價值。
二、於實體通路交易時,卡片應為晶片型卡片或符合國際信用卡組織 EMV
    感應卡相關規範,循 ISO14443 標準(近端卡片感應)所制定之非接
    觸式感應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