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22    條
電子支付機構得要求特約機構提存退款準備金至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
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先就特約機構之
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或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辦理退款,
仍有不足時,得於前項退款準備金之金額範圍內辦理退款作業。
電子支付機構得參酌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額度、請款週期、提
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平均單價及過往退款發生之頻次,評估特約機構提存之
退款準備金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