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23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電子支付帳戶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及重覆儲值式儲值卡所儲
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
電子支付機構對拋棄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如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
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