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25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
事由者,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