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3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時,雙方契約之內容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
規定,並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使用者得查詢契約之內容。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