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30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應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
    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
    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