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39    條
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
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該電子支付帳戶仍應列為警示電子支
付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