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特約機構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模式、遞延性商品或服
務及銷售商品之風險性,建立特約機構徵信審核、風險控管、契約簽訂、
教育訓練、稽核管理及定期查核相關管理機制,並遵循下列事項:
一、於契約中約定特約機構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規定不得從事之交易。
二、於契約中約定特約機構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
    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
    使用者知悉。
三、於契約中約定特約機構應遵守下列交易紀錄保存及查詢事項:
(一)特約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
(二)特約機構應配合電子支付機構之要求,提供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包
      括但不限於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及特約機構之營業項目與資
      格。對於電子支付機構所要求之資料,特約機構應詳細陳述,並提
      供必要之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