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42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
、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