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4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
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
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