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特約機構,應採取下列風險控管措施:
一、建立特約機構之徵信審核機制及流程,負責特約機構審查、核准及管
    理作業之人員不得兼任業務人員。
二、建立特約機構之風險評等機制,對風險等級較高之特約機構,應採取
    限制交易金額、加強交易監測、實地訪視、提存保證金、提供其他擔
    保或延遲清算等措施,降低交易風險。
三、建立特約機構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機制,調查及評估內容應包括
    交易異常狀況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料,並根據特約機構之風險等級
    ,採取適當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之頻率及方式,且留存相關紀錄
    。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風險控管措施。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第二款要求特約機構提存保證金時,應依特約機構類
型、交易金額、交易模式、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風險性,評估特約機構應
提存之保證金數額後,由特約機構將保證金提存至電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
構所約定專用存款帳戶以外之其他存款帳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