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12    條
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繳付或拒絕繳付本基金者,基金會
應函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