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2    條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組織及管理,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