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三、營業收入: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手續費收入及依本條例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