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提撥之金額。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