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9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
用情形。
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