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104.04.27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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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信託相關報表之報送)
      委託人應定期提交使用者支付款項之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受託人,
      供其核對交付信託之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受
      託人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信託財產之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