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104.04.27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
   2   
二、(信託目的)
    應載明信託目的係為確保使用者支付款項之安全與保護使用者權益,
    及委託人對於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
    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
    及處分之意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