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104.04.27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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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存續期間)
    應載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委託人應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到期日二個月前完成續約或與其他業者
    訂定新約,或另訂定履約保證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