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104.04.27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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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託財產結算及差額補足之作業)
    應載明信託財產結算及差額補足之作業。
    受託人運用委託人交付信託之支付款項總價值,應於每月底依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評價,如有低於投入時金額之情形,應通知委託人補足,
    委託人並應於接獲通知之次營業日以現金補足差額存入信託專戶。委
    託人未於限期內補足差額者,受託人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