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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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匯率之計算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我國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
    及清算,以新臺幣為限。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跨境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
    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以外幣
    為限。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其業務服務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或於業務服務網頁
    上揭示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合作銀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