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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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電子支付機構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其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一)電子支付機構對其業務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
        或保養,應於○日(不得少於七日)前,於其業務服務網頁公告
        ,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
  (二)因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電子
        支付機構之事由。
      電子支付機構如因辦理其業務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
      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電子支付機構應及時處理並依雙方約
      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