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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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契約之終止
      使用者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終止本契約。
      電子支付機構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電子郵
      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使用者有上述第十八點之事由所致服務暫停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
      者,電子支付機構得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
      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合理期間將使
      用者得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撥付至使用者存款帳戶。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將其業務服務及因該服務
      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