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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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使用者同意電子支付機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
        將其業務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
        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
        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利
        者,使用者得向電子支付機構及受其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
        連帶賠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