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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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因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
        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