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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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錯誤之處理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電子支付機構
    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電子文件錯誤如因係可歸責電子支付機構之事由所致者,電子支付機
    構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申請
    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
    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電子支付機構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