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04.04.27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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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單方變更契約之禁止
    不得約定電子支付機構得不經通知使用者,即得單方變更服務內容及
    服務費用,使用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不得約定電子支付機構得不經通知使用者,即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