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04.04.27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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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記載電子支付機構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