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113.02.01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375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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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
    (構),應表明為調查需要,註明案由,並應載明所需資料之內容及
    範圍,正式備文洽電子支付機構查詢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
    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