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113.02.01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375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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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電子支付
    機構提供必要交易紀錄及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確認程序所得資
    料,應依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
    紀錄管理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