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16    條
銀行不得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或幫
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之行
為。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
)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