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17    條
銀行辦理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
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