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21    條
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得訂定交易提前終止時
,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應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價值,包括被
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之給付之價值。
前項交易提前終止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容應於相關契約文
件內載明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