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26    條
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在完成交易前
,至少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銀行並應派專人解說並請客戶確
認。
銀行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訂定向客戶交
付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該作業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完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後,應提供交易確認書(應包含
交易確認書編號)予客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風險預告書應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大風險或
損失以粗黑字體標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