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28    條
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