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33    條
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或提供相關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之核准、核備或備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
    證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結構型商品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四、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結構型商品。
五、誇大過去之業績或為攻訐同業之陳述。
六、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產品說明書內容。
八、為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九、違反銀行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結構型商品限於專業客戶交易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