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38    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辦法規定之董(理)事會
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