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106.04.06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1470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自用不動產,包括行舍、營業用倉庫及經本會依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其餘均屬非自用不動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