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注意事項(105.01.04金管銀外字第1040026385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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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透過國
    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經由票券商辦
    理相關簽證、承銷、經紀及自營業務往來,屬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