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注意事項(105.01.04金管銀外字第1040026385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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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其銷售對象應
    於清算交割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及劃撥
    帳戶,作為外幣短期票券交易款、券撥付之交割帳戶。但下列銷售對
    象得不受此限制:
(一)境內外金融機構(包括國外保管機構)。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已依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金管證八字第○九三○
      一二五七六三號令規定開設外匯存款帳戶,且該帳戶應屬開設於清
      算交割銀行之活期性存款帳戶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